棕榈股份:栖霞建设或成实控人 公司迎来发展新机遇
2018-11-14
10月10日,针对栖霞建设(600533)拟收购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吴桂昌、吴建昌、吴汉昌持有的公司5%至8%股权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一事,棕榈股份董事会秘书冯玉兰表示,此次转让若顺利完成,对公司来说无疑是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栖霞建设对公司战略转型“生态城镇”方向高度认可,会继续支持公司生态城镇业务的发展壮大。同时,股权转让后,吴桂昌依然是公司第二大股东,将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公司发展。
据悉,栖霞建设在棕榈股份上市以前即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股公司,这部分的持股上市至今没有变动。2014年,栖霞建设又参与了公司定增,认购棕榈股份增发股票1000万股。今年9月,栖霞建设拟受让棕榈股份5.08%的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2014年,棕榈股份提出了“生态城镇”战略,现在已经形成了标准化的、可复制的业务模式,并以长沙浔龙河、时光贵州为试点,通过娱乐、体育、文旅和教育四个方向的产业布局,建立并打通了公司在生态城镇建设、运营、内容的完整产业链,确立了生态城镇业务领域的优势品牌和市场地位。
栖霞建设认为,收购棕榈股份股权是基于棕榈股份在传统房地产业务领域保持优势的同时,在生态城镇领域的发展前景较好,具备良好的投资价值,且符合公司以房地产为主业、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战略。
冯玉兰指出,在棕榈股份登陆资本市场之前,栖霞建设已经是公司的战略股东。双方在地产园林、房产基建等方面已深入合作多年。未来,公司将依托栖霞建设的国资背景,为公司业务板块引进更多的战略及业务资源,推动公司生态城镇战略的快速布局与发展。栖霞建设也会依托棕榈股份生态城镇项目开拓的优势,布局全国,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
受股份转让的消息影响,棕榈股份10月10日股价收盘上涨6.67%,报收4.96元/股。
(文章来源:中证网)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本网站”指由中乾景隆(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有并及其网站内包含的所有信息及材料。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观点和数据有可能因所基于的信息发布日之后的情势或其他因素的变更而不再准确或失效,本公司不承诺及时更新不准确或过时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购买或销售任何金融产品的某种要约,亦非对任何交易的正式确认。投资有风险,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