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1

华融•中乾景隆2期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4年第1季度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日期:2014年5月13日 14:30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华融·中乾景隆2期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已于2012年10月11日成立,信托期限24个月。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如下:

    开户名称: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金融街丰盛支行

    银行账号:3543 01880 0000 7046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报告本信托计划2014年第1季度(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告期的信托事务管理事宜。

我公司对报告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基本情况

    1、成立规模: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肆拾万元整(148,400,000元)。

2、资金用途: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与天津中乾景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合伙企业,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定向增发,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申购新股、交易所债券、货币型基金以及特定二级市场股票。

3、信托利益分配:在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利益。

4、信托计划保管人: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二、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今,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

2、截止2014年3月31日,信托单位净值为1.1633元,同期上证综指下跌3.31%。

3、本报告期内,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365,917.50元,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73,183.50元,向委托人代表支付支付委托人代表服务费726,062.23元。

    三、其他事项

本报告期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资金运用未发生变化、未涉及诉讼,亦未发生损害信托财产、受益人利益等情况。

 

附件: 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信托名称

华融·中乾景隆2期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2014年1月1日至20143年3月31日

信托计划资金

14,840,000元

支付:


信托报酬

365,917.50元

保管费

73,183.50元

委托人代表服务费

726,062.23元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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